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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洛南水利所与被上诉人于某善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洛南水利所(以下简称洛南水利所)。

负责人金某某,该所代理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所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杏娟,该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亚阁,洛阳市西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6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1986年5月,于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洛南水利所工作,2007年洛南水利所与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于某某要求洛南水利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回乡生产补助金某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洛南水利所辩称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一、于某某与洛阳市洛龙区洛南水利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洛阳市洛龙区洛南水利所一次性支付于某某人民币肆万元(x元)。当庭支付完毕。

三、其他互不追究。

二审诉讼费10元由洛阳市洛龙区洛南水利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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