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
原告倪X。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X。
被告谢X。
委托代理人陈X。
委托代理人钱X。
被告阮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倪X诉被告谢X、阮X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倪X于2010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倪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范X、倪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