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支付胡某某人民币x元整,其余款项胡某某放弃;
二、上述款项由陈某某于2009年7月6日前支付x元,剩余x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今后就此事互无纠葛。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胡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陈某某减半负担118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建华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