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支付胡某某人民币x元整,其余款项胡某某放弃;

二、上述款项由陈某某于2009年7月6日前支付x元,剩余x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今后就此事互无纠葛。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胡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陈某某减半负担118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建华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