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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明与桂某某、周某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悟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如皋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陈某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某市X乡X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学方,周某市交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薛某明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特别授权),男,34岁,汉族,自由职业,住(略)。系原告薛某明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特别授权),江苏南通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某市X路开发区宾馆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周某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如皋市悟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新民大桥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关于薛某明与桂某某、周某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如皋市悟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冻结了陈某芳银行帐户,陈某芳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锴

执行员储祥源

执行员徐晓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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