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姚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X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姚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姚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安安福县X乡支行的存款1688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文昌支行,帐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