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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安分社主任,住(略)。

被告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被告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家庭主妇,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显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张某某同意偿还本金x元及利息1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康某甲于2010年6月22日前还清所欠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x元。

二、康某乙、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所欠原告的其他利息和罚息原告龙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00元,被告康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显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吴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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