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某县看守所。
黄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党永亮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日21时18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购未经检验的宁x号奥迪小轿车由太贤乡X村前往隆坊镇途中,行至黄某路XKM+300M处,违法占线超速行驶,临危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银河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乘坐摩托车人刘某、陈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黄某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日21时18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购未经检验的宁x号奥迪小轿车由太贤乡X村前往隆坊镇途中,行至黄某路XKM+300M处,违法占线超速行驶,临危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银河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乘坐摩托车人刘某、陈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黄某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又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事故至今,共给三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款x元,现被害人陈某某未完全治愈,已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被害人刘某还在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x多元。被告人杨某某以无能力赔偿为由再未进行赔偿,三被害人及其家属请求向本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是2010年8月2日21时20分许,有人报案称,黄某县X路段发生肇事,有人受伤,请求出警。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张某某是我的儿子,银河125型两轮摩托车是我买的,摩托车没有号牌,张某某没有驾驶证,张某某和刘某2010年8月2日19时多从康崖底家中把摩托车骑出去了。
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2010年8月2日发生肇事时摩托车上还乘坐着陈争辉,当时从阿党向黄某方向行驶,我在摩托车中间乘坐,摩托车是和一辆小车相碰撞的。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黄某路X路段及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陈某某无责任。
6、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无牌奥迪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9.60km/h。
7、痕迹检验报告,证明无牌黑色奥迪小轿车与无牌银河125型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情况。
8、酒精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均未饮酒驾车。
9、尸表检验记录,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系内脏损伤而当场死亡。
10、黄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刘某及陈某某均因交通肇事受伤严重而转送上级医院进行救治。
11、黄某县车管所证明,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证。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1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8月2日20时50分,我驾驶宁x号黑色奥迪车由黄某县X村返回隆坊镇途中,当时五档七十码行驶到太贤乡X路段时,我把灯光转变成近光,发现相对方向右侧公路驶来一辆摩托车,共乘坐三个人,大约离我有四米左右,我就踩刹车想从右侧避让,在看右侧公路发现过不去,就又向左侧打方向,此时就和摩托车碰撞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占线超速行驶,临危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未对三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足额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五日起至二○一二年八月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惠延军
审判员关保俊
人民陪审员师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莉莉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