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甲,男,汉族,出生于(略),陕西省岚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1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岚皋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3日以岚检公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汪某甲同意于2010年5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屈绳忠、助理检察员温姝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甲驾驶陕x号轻型货车,内乘汪某俊、涂伦凤、夏晓晓、汪某乙,由溢河乡洋溪河驶往孟石岭支河方向,行至孟石岭乡X村级路弯道处,由于被告人汪某甲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出路外,坠入路边5.5米深河沟中,造成涂伦凤、夏晓晓当场死亡,汪某俊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汪某乙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没有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甲对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协商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甲驾驶陕x号轻型货车,内乘汪某俊、涂伦凤、夏晓晓、汪某乙,由溢河乡洋溪河驶往孟石岭支河方向,行至孟石岭乡X村级路弯道处,由于被告人汪某甲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出路外,坠入路边5.5米深河沟中,造成涂伦凤、夏晓晓当场死亡,汪某俊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汪某乙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与死者家属协商对其各项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据此,死者家属向本院出具了要求对被告人汪某甲从宽处理的谅解书。溢河乡X村党支部、村委会也向本院递交了对汪某甲从宽处理的建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汪某乙陈述,2010年2月16日早上,其乘坐同村汪某甲驾驶的小货车,同乘的有其爷爷汪某俊、奶奶涂伦凤、妹妹夏晓晓,车行驶到孟石岭乡X村时掉到桥下的河中了,其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在救护车上,头部受伤了。当时天在下雪,地面有积雪,出事地点是一弯道。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汪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2月16日早上7时许其父亲汪某俊、母亲涂伦凤、侄子汪某乙、侄女夏晓晓乘汪某甲的轻型货车走亲戚,9时许,其接到电话得知车子出了事故,涂伦凤、夏晓晓当场死亡,汪某俊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在乡、村及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了由汪某甲一次性支付死伤家属5万元安葬费、救治费的协议。死者已经安葬了。
(2)、证人汪某丁证言证实2月16日早上,其骑摩托车带着女儿汪某兰走在前面,包了汪某甲的小货车拉着其父亲汪某俊、母亲涂伦凤、儿子汪某乙、女儿夏晓晓一起到孟石岭支河里面的亲戚家里去,走到支河里头,他看到地上积雪比较厚,汪某甲的车没跟上来,就打电话准备让他们慢点,结果汪某乙接通电话说翻车出事了,他就转来到现场,看到汪某甲的小货车底朝天翻到河沟里了,他下到水里想把母亲和女儿往外扯,发现已经没有反映了,岸上人说父亲汪某俊伤的也很重,他就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把汪某俊和汪某乙拉走了,后警察来组织人用绳子把车拉出来,把涂伦凤和夏晓晓从车里扯出来,人已经死了,后他接到医院电话说汪某俊也死了,汪某乙的伤是颅内充血。
(3)、证人廖某某证言证实2月16日早上其家门前村X路上一转弯处,一辆灰色小货车翻到河沟里,当时水泥路面上有积雪,车上共有5人,司机自己爬出来的,一个老汉和小伙子被救出来了,一个老婆子和小女娃是警察来才拉出来,当时就死了。
(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月16日早上8点左右,一辆轻型货车在其家附近的村X路弯道处翻到河沟里了,两人当场死亡,两人被送到医院了。司机也受伤了。
(三)、物证、书证
(1)、物证有照片形式反映的三具尸体,损坏的车辆一辆证实此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车辆严重损毁。
(2)、书证有汪某俊诊断证明书,汪某俊死亡医学证明书,三份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
(3)、汪某甲户籍材料及驾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汪某甲的主体身份。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在孟石岭乡X村级公路一转弯处,现场有肇事车辆一辆,牌号陕x,轻货,除驾驶人外,现场共查找到四名当事人,分别是汪某俊、涂伦凤、夏晓晓、汪某乙。
(五)、鉴定结论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甲负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符合安全技术运行条件,可排除机械事故因素。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其结论为汪某俊严重脑挫伤,闭合性胸失血休克死亡;夏晓晓溺死;涂伦凤溺死
(六)、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汪某甲供述其在2010年2月16日驾驶自己的x号轻型货车,内乘汪某俊、涂伦凤、夏晓晓、汪某乙,由溢河乡洋溪河驶往孟石岭支河方向,行至孟石岭乡X村级路弯道处,向右打方向时感觉特别轻,踩刹车也不起任何作用,接着车就掉下了小河中。其意识到出事了,便使劲打开车门,自己爬出来后,就去抢救其它乘员,救出了坐在后排的汪某乙和汪某俊,坐在前排的涂伦凤和夏晓晓夹在车内救不出来随后附近的群众和交警来了,一起将被困人员拉出来,发现两人已经死亡了,不久,听说汪某俊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也死了。
(七)、其它证据
(1)、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签订的安葬协议,被告人支付三名死者安葬费4万元,伤者医疗费1万元。收条两张,金额共计5万元。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被告人支付死者家属15万元死亡赔偿金。被告人汪某甲出具给死者家属的15万元欠条一张。
(3)、台子村党支部、村委会出具的请求对汪某甲从轻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汪某甲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一份。
上述三份书证用以证实被告人汪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给被害人进行赔偿,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谅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建许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且有道路X路上,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出现三死一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其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文平
审判员刘祖潮
人民陪审员尹涛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