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福根、代理检察员冯娉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区x号x室其网友朱a家中,采用推倒在床、捏胸部及言语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朱a处劫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255元的PSP游戏机1部、摩托罗拉牌E6型手机1部及中华牌香烟2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a的陈述,PSP游戏机及手机的发票,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a辨认现场的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a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a退赔被害人朱a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五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韩伟清
审判员张悦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