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甲(又名邵某会),男,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某乙,男,1950年2月出生,系邵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1973年1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又名杨某、杨刘某),女,1928年出生。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于2008年10月6日在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邵某甲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x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邵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8年6月22日邵某甲驾车不慎将刘某撞伤,邵某甲于2009年8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费用2000元整,刘某同意收到赔款后不再与邵某甲因此次事故产生任何纠纷并不再向邵某甲主张任何赔偿。如邵某甲逾期不交纳赔偿金,每逾期一天,支付20元违约金。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最后签字时间为2009年8月5日)。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邵某甲负担。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