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本案于2007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岚,被告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a等人在本市闵行区X路附近一地下赌场内,以诈赌为由殴打被害人陆a、陈a、王a、王b,后又将四名被害人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三楼A足浴棋牌室内继续殴打,并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00元。当晚21时许,被告人赵a在尾随被害人王a外出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陆a、陈a、王b的陈述及陈a、王a、王b的辨认笔录,证人周a、蒯a的证言及蒯a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a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a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韩伟清
审判员费芸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