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辰溪煤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辰溪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以上三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娄宏良(特别授权),湖南邵文(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辰溪县X乡迎客坳煤矿,住所地辰溪县X乡X组。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矿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怀化市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琼天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银龙,湖南通程(略)集团事务所(略)。
原审原告怀化市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辰溪县X乡迎客坳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辰溪县煤源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乙、朱某某认为(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权益,向某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怀中民申字第27-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辰溪煤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黄某乙及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娄宏良;被申请人辰溪县X乡迎客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被申请人怀化市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银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2008]X号《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应由本院管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
二、本案由本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荣华
审判员曹阳
代理审判员黄某霞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