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攸县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攸县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乙诉被告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