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月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证,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己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的婚前财产(在原告处)有:四组柜1套、电视柜1个、梳妆台1个、沙发(1、2、3)1套、餐桌1个、木椅6把、创维牌32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冰箱1个(星星牌)、饮水机1个、钢丝床1张、蓆2个、台扇1个、衣架1个、鞋柜1个、木凳6个、太空被2条、茶几1个、台灯1个、自行车1辆、被子4条、单子9个(包括毯子、毛巾被)、四件套2套、茶具1套归被告所有,于调解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自愿把婚前财产三组合柜留给原告。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建学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