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吴XX,崇明县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XX诉被告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建筑材料销售商。被告于2009年4月至原告处购买建材。先后共欠结原告建材款、运输费共计x元。嗣后,经原告电话催要欠款无果,故涉讼。
审理中,被告表示认可并同意归还欠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XX于2010年6月29日归还原告成XX材料款、运输费共计人民币x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2.5元,由原告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