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书良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