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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一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书良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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