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边县华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华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