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许某某于2010年3月8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执行款额已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徐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