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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许某某于2010年3月8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执行款额已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徐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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