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双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靖边县双某旅游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天顺集装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男,任经理。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5年3月生,汉族,蒙x车驾驶员,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蒙x车实际车主。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
负责人姜某某,男,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某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天顺集装箱有限公司、郭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