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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王某,个人信心略。

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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