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王某,个人信心略。
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