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称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区荔城中大道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略)-0。
法定代表人林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自2005年2月27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蔡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蔡某杰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