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工业区X路X号108-X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叶某某,福建厦门远大联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本科,户(略),经常居住(略),系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和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内幕交易罪被厦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某某,福建厦祥(略)事务所(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五万三千零一十元四角;被告人陈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追缴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五万三千零一十元四角,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陈某某(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五百一十九万零二百五十三元七角七分、厦门缘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杨路营业部x账户的资金人民币四百一十八万七千六百七十九元五角五分和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x账户的资金人民币六十万七千零八十九元四角五分、北京百立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x账户的资金人民币九千零六十一元六角九分,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九百九十九万四千零八十四元四角六分用于执行上述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的判决,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公司、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某某犯内幕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宝建
代理审判员林伟
代理审判员李明杉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