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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1977年生,汉族,(略)人,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9年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章某,女,1979年生,汉族,(略)人,医师,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宁国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8月22日在西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5月26日婚生小孩黄某琪。婚后,双方在卫职中专附属医院上班,自2006年开始,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沉迷于赌博,不上班又不带小孩,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从此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湘西婚字第X号结婚证,旨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证据2、证人蒋艳君、张星出具的证明,旨在证明原告黄某于2008年5月开始至今一直在北京新华门诊部工作,被告一直未到原告工作处与其同居生活的事实;

证据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旨在证明被告有5年时间没到原告家去看过小孩,原告每年回家过春节,被告也从未回来与原告同居生活的事实;

证据4、申请证人万承兵出庭作证,旨在证明原告自2007年在外工作每年回家过春节邀请被告回家过春节,被告一直未回家的事实;

证据5、借条一份,旨在证明被告2006年11月3日立据向刘某甲兰借款x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的客观事实,具有证据效力。

被告章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22日自愿到(略)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黄某琪。婚后,因被告自2005年开始沉溺于打牌,不带小孩,致使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于2006年开始分居至今,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财产,无存款及债权,负债(借原告姨妈x元,已还x元)x元。婚生小孩一直随祖父母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所负债务x元原告自愿清偿,不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致使夫妻关系发生变化,现双方分居5年多,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视为确已破裂,原告诉请要求离婚的理由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准予离婚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一直随祖父母生活,适应了生活环境和习惯,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原告要求抚养小孩,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及承担清偿债务义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黄某琪(X年X月X日生)归原告黄某抚养,并由其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欠刘某甲兰借款)x元由原告黄某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国生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晖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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