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X村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彭某友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