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X村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彭某友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