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81岁。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56岁。
刘某某诉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应付2009年10月起到2010年7月底的赡养费880.00元已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某某应付的2009年10月起到2010年7月底的赡养费880.00元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