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原告陈y,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陈z,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村X号X室。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郁xx(系被告陈xx丈夫),住同被告陈丽敏。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被告朱xx之兄),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X号楼X室。
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xx、朱xx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