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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上海普新熟食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润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新熟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该厂职工。

上诉人丁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丁某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某威

审判员陶静

代理审判员吴峻雪

书记员王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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