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卢克斯(中国)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安.奥尔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艳利,(略)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威卢克斯(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威卢克斯(中国)有限公司在2010年9月24日以前赔偿王某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工资损失9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威卢克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一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