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雷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刘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雷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远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