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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467号

原告肖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51岁。

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

被告袁某某,男,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7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莉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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