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诈骗被害人黄x元,于2010年2月7日被行政拘某五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某,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凯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利用年纪较大的人思想较为单纯、容易相信他人的特点,采用先冒充被害人旧同事的儿子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又以住进新房要摆酒席钱不够为借口向被害人借钱的手段,先后在本市分别诈骗被害人陈XX等22人,共骗得x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4月1日13时45分,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X幢X单元X房骗得被害人陈XX人民币500元。

2、2009年4月15日16时30分,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骗得被害人关XX人民币2500元。

3、2009年5月上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华融新苑G栋X房骗得被害人叶XX人民币800元。

4、2009年6月16日10时50分,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X号楼二单元X房骗得被害人邓XX人民币1400元。

5、2009年6至8月间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502房骗得被害人万XX人民币2300元。

6、2009年7月至8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阳光花园C栋二单元X房内骗得被害人全x元。

7、2009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402房内骗得被害人陈XX人民币600元。

8、2009年9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一级X号骗得被害人莫某、吴XX夫妻人民币3000元。

9、2009年10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B栋X房内骗被得害人洗XX人民币500元。

10、201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三和里X号201房骗得被害人钟XX人民币200元。

11、201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601房骗得被害人黄XX人民币600元。

12、2010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一单元X房骗得被害人柒某、黄XX夫妻人民币400元。

13、2010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一级X号骗得被害人梁某、钟XX夫妻人民币900元。

14、2010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X号802房骗得被害人段XX人民币1000元。

15、201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山水华庭”X栋X单元X房内骗得被害人江XX人民币200元。

16、2010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香城商贸城楼下的中国农村信用社龙新分社、红岭分社对开处骗得被害人吕XX人民币1800元。

17、2010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X单元X房内骗得被害人苏XX人民币1500元。

18、2010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三和里X号403房内骗得被害人林XX人民币1200元。

19、2010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上段X号X幢X房骗得被害人韦XX人民币1360元。

20、2010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蝶苑里X号501房内骗得被害人黄XX人民币200元。

21、2010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X号101房内骗得被害人刘XX人民币2000元。

22、201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X路胜隆里X号401房骗得被害人张某、梁某夫妻人民币2200元。

另查明,201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龙骨冲路口发现骗取其钱财的男子,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盘问。经查,该男子是被告人黄某,黄某供述其于2009年8月以来,采取冒充被害人工友的儿子,以入新屋摆酒宴借钱为借口,骗取年纪较大的老人钱财进行挥霍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及其丈夫伍XX的证言、伍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日13时45分,在本市X路X号大门对出处,一男子以其是陈XX丈夫同事的儿子,购房后要摆酒席为由向她借钱,陈XX在其住处被骗走500元的经过。伍XX的证言证实其当时在场。后伍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2、被害人关XX的报案陈述及其妻子董XX的证言、关XX、董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15日16时30分,在本市X路X号602房,一男子以其是关XX同事的儿子,购房后要摆酒席为由向他借钱,关XX在其住处被骗走2500元的经过。董XX的证言证实其当时在场。后关XX、董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3、被害人叶XX的报案陈述及其妻子黄XX的证言、叶XX、黄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2日或3日11时许,在本市东山冲口,一男子以其是叶XX工友谢XX的儿子为由向他借钱,叶XX在其住处被骗走800元的经过。黄XX的证言证实她当时在场。后叶XX、黄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4、被害人邓XX的报案陈述及其妻子阳XX的证言、邓XX、阳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月16日10时50分,在本市X路X号门前,一男子以其是邓XX同事的儿子,购房后要摆酒席为由向他借钱,邓XX在其住处被骗走1400元的经过。阳XX的证言证实她当时在场。后邓XX、阳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5、被害人万XX的报案陈述及其丈夫吴X的证言、万XX、吴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6至8月的一天16时许,在本市X路X号楼下,一男子以其是万XX同事的儿子,购房后要摆酒席为由向他借钱,万XX在其住处被骗走2300元的经过。吴X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场。后万XX、吴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6、被害人全XX的报案陈述及其朋友邓XX的证言、全XX、邓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月至8月的一天14时许,一男子以其是全XX单位卫生室同事的儿子,先是向全XX借椅子,后又向全XX提出借钱,全XX在其住处被骗走2000元。全XX借钱后感觉不对,经问以前卫生室同事才知被骗,又看见电视报道骗钱的人与骗其的人相似,故前来报案的经过。邓XX的证言证实她当时看见全XX将2000元交给黄某的过程。后全XX、邓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7、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邮政储蓄所取款凭据及其小姑周XX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11时许,在本市X路X号楼,一男子以其是陈XX工友邓XX的儿子,要摆入伙酒席为由向她借钱,陈XX当时没有钱,就到邮政储蓄所取钱,后在“康群药业”给了该男子600元。后陈XX打电话给邓XX才知道被骗。周XX的证言证实她当时看见其嫂子陈XX将600元交给该男子的过程。后陈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8、被害人莫某、吴XX的报案陈述以及莫某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9月30日9时许,在本市X路一级X号处,一男子以其是吴XX同事的儿子,购房后要摆入伙酒席为由向他借钱,莫某、吴XX在其住处被骗走3000元的经过。后莫某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9、被害人洗XX的报案陈述以及其丈夫黄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的一天,在本市X路X号二中宿舍B栋X房,一男子以其是洗XX工友谢XX的儿子,购房后要摆入伙酒席为由向他借钱,洗XX在其住处被骗走500元的经过。黄XX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场。

10、被害人钟XX的报案陈述、妻子黎XX的证言以及钟XX、黎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月8日16时许,在本市X路三和里X号201房,一男子以其是钟XX工友的儿子,购房后要摆入伙酒席为名,先以借椅子为由来到钟XX家中,后又向他借钱,钟XX被骗走200元的经过。黎XX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场。后钟XX、黎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1、被害人黄XX的报案陈述以及其儿子吴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7日17时许,在本市X路X号601房,一男子以其是黄XX同事老林的儿子,骗走黄x元。吴X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场。

12、被害人柒某、黄XX的报案陈述、以及柒某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3日18时许,在本市龙山里X号一单元X房,一男子以其是柒某同事的儿子,先是向柒某借椅子,后又要借钱,柒某在家中被骗走400元的经过。后柒某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3、被害人梁某、钟XX的报案陈述以及梁某、钟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22日11时许,在本市X路一级X号,一男子以其是梁某同事的儿子,说购房后要摆酒席为名,向梁某、钟XX借钱。二被害人在其家中被骗走共900元的经过。后梁某、钟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4、被害人段XX的报案陈述、段XX的丈夫潘XX的证言以及段XX、潘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1日14时许,在本市X路X-X号802房,段XX被一男子以其是同事的儿子为名,骗走1000元的经过。潘XX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场。后段XX、潘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5、被害人江XX的报案陈述、江XX的的丈夫张某的证言以及江XX、张某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13日15时许,在本市X路X号“山水华庭”X栋X单元X房,江XX被一男子以其是工友郭XX的儿子为名,骗走200元的经过。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场。后江XX、张某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6、被害人吕XX的报案陈述、农村信用社存折的取款记载、吕XX的丈夫乐XX证言以及吕XX、乐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14日12时许,在本市香城商贸城楼下的中国信用社龙新分社、红岭分社对开处,吕XX被一男子以其是单位领导的儿子为名,骗走1800元,当时因其钱不够,后还到农村信用社取款给该男子的经过。乐XX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场,见吕XX要借钱给该男子,但没有与吕XX一起到信用社取钱。后吕XX、乐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7、被害人苏XX的报案陈述、以及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19日14时许,在本市X路X号X单元X房,苏XX被一男子以其是工友谭XX的儿子朱XX为名说当晚要在富华花园摆入伙酒,提出借钱,后苏XX被骗走1500元的经过。后苏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8、被害人林XX的报案陈述、林XX丈夫彭XX的证言以及林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29日11时许,在本市X路三和里X号403房,林XX被一男子以其是工友蒙XX的儿子,当晚要摆入伙酒为名,提出借钱,后林XX被骗走1200元的经过。彭XX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在家,听到他妻子要借钱给一男子。后林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19、被害人韦XX的报案陈述、取款存折、韦XX妻子潘XX的证言以及韦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29日12时许,在本市X路上段X号X幢X房内,韦XX被一男子先在家中骗走360元,该男子说钱不够,后韦XX又去银行取出1000元给该男子,共被骗走1360元。潘XX的证言证实她当时在场。后韦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20、被害人黄XX的报案陈述、以及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4月3日12时许,在本市X路蝶苑里X号501房内,黄XX被一男子以其是同事梁某的儿子,开始讲要摆酒借椅子,后又讲要借钱,被骗走200元的经过。后黄XX辨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21、被害人刘XX的报案陈述、证人郭XX的证言以及刘XX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4月13日11时许,在本市X路X号101房内,刘XX被一男子以其是工友陈XX的儿子,讲自己在学校工作,要摆入伙酒交订金为由向其借钱,后被该男子骗走2000元的经过。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当日见刘XX与一男子聊天后带男子入屋,听刘XX讲被该男子以摆入伙酒为名骗走了2000多元。后刘XX辩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22、被害人张某、梁某的报案陈述以及二人对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4月15日13时许,在本市X路胜隆里X号401房,张某、梁某被一男子以其是工友邓X的儿子,买房后要请朋友到新屋吃饭为名向其借钱,被骗走2200元的经过。后张某、梁某辩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

2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4月23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龙骨路冲口发现骗取其钱财的男子,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盘问。经查,该男子是被告人黄某,黄某供述其于2009年8月以来,采取冒充被害人工友的儿子,以入新屋摆酒宴借钱为借口,骗取年纪较大的老人钱财进行挥霍的事实。

24、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梧公(万)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曾于2010年1月因诈骗于2010年2月7日被行政拘某五天。

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某。

2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对指控的第7、9、11、15、16、17、18、20、21起事实予以供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多次实施诈骗并以老人为诈骗对象,酌情某重处罚。黄某因诈骗被害人黄x元,被行政拘某五天,现公诉机关对同一起事实提起公诉,对黄某不作为其有前科的情某处理,其被羁押的天数折抵刑期。黄某供认的第7、9、11、15、16、17、18、20、21起事实,有自首情某,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性质、情某、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陈XX人民币500元、关XX人民币2500元、叶XX人民币800元、邓XX人民币1400元、万XX人民币2300元、全x元、陈XX人民币600元、莫某、吴XX人民币3000元、洗XX人民币500元、钟XX人民币200元、黄x元、柒某、黄XX人民币400元、梁某、钟XX人民币900元、段XX人民币1000元、江XX人民币200元、吕XX人民币1800元、苏XX人民币1500元、林XX人民币1200元、韦XX人民币1360元、黄XX人民币200元、刘XX人民币2000元、张某、梁某人民币2200元。

黄某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并没有实施原判认定的第2、5、8、19、22起事实;原判认定的第3、4、6、14起事实的诈骗数额过大;其有自首情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黄某提出其并没有实施原判认定的第2、5、8、19、22起事实的意见,本院认为,经查,原判认定的第2起事实有被害人关XX的报案陈述、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第5起事实有被害人万XX的报案陈述及吴X的证言证实;第8起事实有被害人莫某、吴XX的报案陈述证实;第19起事实有被害人韦XX的报案陈述及潘XX的证言证实;第22起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梁某的报案陈述予以证实;且上述被害人及证人证实黄某采用诈骗的手段与黄某供认参与其他诈骗作案所采取的手段相似;故黄某的此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判认定第3、4、6、14起事实的诈骗数额过大的意见,本院认为,经查,第3、4、6、14起事实的诈骗数额,均有二个被害人或证人证实,且相互印证,故原判认定第3、4、6、14起事实的诈骗数额应予确认,黄某的此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黄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了第7、9、11、15、16、17、18、20、21起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黄某多次实施诈骗并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酌情某重处罚。黄某诈骗被害人黄x元而被行政拘某的时间,因属于同一事实被行政处罚后又被作为犯罪事实指控,故黄某被行政拘某的时间应当依法折抵刑期。

对于黄某上诉认为,其有自首情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改判的意见,本院认为,黄某犯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了黄某具有的自首情某,并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某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黄某科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属在法定刑幅内量刑,量刑并无不当,故黄某的此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黄某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忠贵

代理审判员蒋纬

代理审判员周猛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剑媚

书记员马俊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