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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尉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2009年6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经刘亚东(在逃)介绍,以1350元的价格购得被盗“豪爵悦星”牌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x-x),经公安机关查证该车系失主高桂荣所有。经鉴定该车价值3909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失主高桂荣的陈某,证人黄××的证言,尉氏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尉氏县公安局洧川派出所出具抓获证明,案件调查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及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8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0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梅

二○○九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艳丽

审核人马丽梅签发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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