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资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黄XX,男。
申请人谭XX,女。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XX与申请人谭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黄XX与申请人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5月7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黄XX一次性赔偿谭XX医疗费、误工费等全某费用35000元整;
二、谭XX不得再因此事向黄XX提出任何要求;
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某、期限:谭XX出院当天一次性全某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