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株洲市815油库工人,住(略),现在XX监狱服刑。
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欣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7年2月登记结婚,1992年离婚,1999年3月复婚。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被告看不起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上原、被告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复婚后双方对是否领养子女意见不一,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居住房屋一人一半。
被告周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87年2月登记结婚,1992年离婚,1999年3月22日复婚。婚后,因原告无固定工作,被告性格内向,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复婚后双方对是否领养子女意见不一,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建房屋一栋,该房屋位于株洲市X村散户X号(原株洲市X组),为上、下两层楼结构,属农村宅基地建房,已办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
另查明:2011年9月13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乙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位于株洲市X村散户X号(原株洲市X组)原告陈某名下的两层楼房屋一栋,一楼由原告陈某居住使用,二楼由被告周某乙居住使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欣欣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