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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7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逯某某驾驶豫x大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1线97公里加41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闫香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闫香粉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逯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经调解,被告人逯某某赔偿被害人闫香粉家属经济损失x元。

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逯某某到内黄某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在案被告人逯某某供述;证人杜××、崔××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投案笔录及证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逯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逯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秀文

审判员杨武群

审判员李林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樊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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