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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5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盗窃于2011年5月19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5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申某以登记住宿为由,进入渑池县X村万美旅馆,后在该旅馆吧台处,申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架在该店老板娘郭某脖子处,欲实施抢劫时,被郭某丈夫张某发觉,抢劫未遂。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郭某左手食指被申某手里拿的刀划伤。

2、2011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申某到渑池县黄花幸运网吧北县供销社家属院内,将曹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二轮摩托车盗走,2011年4月29日,有群众在黄花渑坡公路加油站对面废品收购站后围墙处发现该遗弃的摩托车,并报警至渑池县公安局。经鉴定,该车价值1350元,案发后该车发还曹某。

3、2011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申某到渑池县黄花汽车站北卢某摩托修配门市,将门市门口停放的三辆待修摩托车盗走并藏匿,其中一辆新中华铃木踏板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00元。案发后卢某从其门市X胡同里将三辆摩托车找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申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申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曹建功被盗摩托车照片、郭某花受伤照片,曹建功领条,申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申某在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申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李辉

代审判员赵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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