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
被告付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付XX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