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工人,住湖南省XX市X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描图员,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梁XX,女,19XX年XX月XX日,汉族,湖南省XX县人,退休教师,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系被告之母、监护人。
原告葛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XX、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葛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