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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葛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工人,住湖南省XX市X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描图员,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梁XX,女,19XX年XX月XX日,汉族,湖南省XX县人,退休教师,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系被告之母、监护人。

原告葛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XX、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葛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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