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居民。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个体户。
被告万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郭某某妻子)。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柳某诉被告郭某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8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涉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郭某某、万某于2010年5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柳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收取3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