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益阳盈立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时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益赫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销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连保
二○一○年九月一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