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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上诉人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嵩阳桥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与被某诉人尚某、被某诉人登封市卫生防疫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某)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嵩阳桥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负责人尚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尚某。

被某诉人(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上诉人李某乙、上诉人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嵩阳桥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与被某诉人尚某、被某诉人登封市卫生防疫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某

审判员宋某涛

二O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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