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某)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嵩阳桥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负责人尚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尚某。
被某诉人(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上诉人李某乙、上诉人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嵩阳桥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与被某诉人尚某、被某诉人登封市卫生防疫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某
审判员宋某涛
二O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