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康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姚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康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被告姚某。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土地使用者康某,地址城镇X村八队,地号某乡X村,现有人口为原、被告三人,主房占地42平方米。2010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某宅某号(地号某乡X村)1994年建造的X幢二层房屋,其中二层房屋归被告康某、姚某共同共有;底层房屋归原告姚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