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略)。201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凤梅、闫桃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瘫痪在床的丈夫魏某运发生口角,后魏某运坐轮椅到院门东侧卧室内休息。王某想到自己照顾魏某运多年却经常遭其辱骂,一怒之下产生杀死魏某运的念头,遂用家中的铁锨朝躺在床上的魏某运头面部击打,在厮拉过程中,魏某运跌下床并把铁锨夺下,后王某又到其家院内拿一把挖镢,朝躺在地上的魏某运头面部、颈胸部猛击数下后,回堂屋东侧卧室睡觉,被害人魏某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于次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魏某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及颈胸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魏某丙、魏某甲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因家庭琐事故意持械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称:魏某运是自杀。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瘫痪在床的丈夫魏某运发生口角,后魏某运坐轮椅到院门东侧卧室内休息。王某想到自己照顾魏某运多年却经常遭其辱骂,一怒之下产生杀死魏某运的念头,遂用家中的铁锨朝躺在床上的魏某运头面部击打,在厮拉过程中,魏某运跌下床并把铁锨夺下,后王某又到其家院内拿一把挖镢,朝躺在地上的魏某运头面部、颈胸部猛击数下后,回堂屋东侧卧室睡觉,被害人魏某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于次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魏某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及颈胸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本案属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魏某运系夫妻关系,婚后魏某运经常辱骂被告人王某,特别是魏某运瘫痪后,其儿女均不在家,王某一直侍候魏某运的生活并从事农业劳动,然而魏某运比以前辱骂的更凶。本案案发后被害人的母亲何某某,弟弟魏某勤,妹妹魏某丁、魏某敏,女儿魏某甲,儿子魏某普强烈要求我院从轻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魏某运家独院,坐北面南,院子的南侧是三间平房,东侧是两间平房,北侧是一座两层楼房,现场中心位于院子南侧的三间平房,南侧三间平房中间是院门,面南双内开铁门,门、锁完好。院门东侧房间,房间西北角西墙上单内开木门,门打开状,东南角墙上单内开木门,门锁闭状,门西侧、南墙上开有玻璃窗。院门西侧房间,北墙中部面北单外开一扇铁门,门关闭状。院子东侧两间平房,坐东面西,南间是空房,北间是厨房。从现场院门东侧房间北墙上、靠背椅上、纸箱上、地面分别棉签粘取血迹4份;从院门西侧房门北侧提取铁锨一把;从院门西侧房间北侧轮椅棉签粘取血迹1份;从院子西南角提取钉耙一把,并从该钉耙上棉签粘取血迹一份;从院门西侧房间内提取挖镢一把,并从该挖镢上棉签粘取可疑斑痕1份;从院门西侧房间内靠背椅上棉签粘取血迹1份;从院子西北角提取拖把一把;从魏某运家西侧池塘边提取挖镢一把,并从该挖镢上棉签粘取血迹1份。证实了现场及从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情况。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尸表检验:头面部:死者黑发,发长2cm,额顶部有4.x创伤,左前额有2.0、2.2cm两处创伤,左颞顶部有5.4cm、1.3cm创伤,左枕部有1.0cm、1.5cm创伤,左耳廓上有2.7cm创伤,左耳根部有5.0cm创伤,左乳突处有3.0x1.5cm创伤,右耳廓上4.0cm创伤,右耳根部有2.x.5cm创伤,右颞部有2.x.0cm、1.x.5cm皮下出血,右颞顶部有5.0cm创伤,双眼睑青紫,左眉弓处有5.0cm创伤,左颧弓处有2.x.4cm、1.4cm两处创伤,左颧骨触及骨折,右眼眶外有4.4cm、1.0cm创伤,右面颊青紫伴片条状表皮剥脱,牙x十1212根部折断,上唇有2.3cm、2.5cm创伤,下唇有1x0.5cm皮下出血,上颌骨触及骨折,右下颌有3.0cm、4.0cm、4.2cm三处创伤,下颌骨触及骨折,以上创伤创缘不齐,创周伴表皮剥脱。余未见损伤异常。颈项部:颈部片状皮下出血,余未见损伤异常。胸腹部:前胸部x范围内片状皮下出血伴条状表皮剥脱,余未见损伤异常。背臀部:左肩背部x皮下出血伴片条状表皮剥脱,余未见损伤异常。四肢和会阴部:双手背青紫伴片状表皮剥脱,右手背青紫,左膝关节下有0.5x0.5cm、1.x、x表皮剥脱,右小腿有1x0.5cm表皮剥脱。余未见损伤异常。
论证:(1)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死者魏某运头面部多处挫裂伤,鼻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左颧骨骨折,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右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颈部肌肉出血、舌骨骨折;胸部大面积皮下出血、胸骨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分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2)致伤物分析:根据尸检,死者魏某运头面部多处创伤,创缘不齐,创周伴表皮剥脱,鼻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左颧骨骨折,颅骨骨折,右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颈胸部大面积皮下出血,颈部肌肉出血、舌骨骨折,胸骨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分析符合质地坚硬、具有一定挥动力的钝器致伤特征。(3)死亡方式:根据死者魏某运损伤部位、程度结合现场勘查等情况分析,显系他人所为。(4)死亡时间:根据死者胃内容物量及消化状态等分析,其死亡时间距在最后一餐食6小时以上。
意见:魏某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及颈胸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宛)鉴(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1(现场院门东侧房间北墙上血迹)、2(现场院门东侧房间靠背椅上血迹)、6(现场院子西南角钉耙上血迹)、7(现场院门西侧房间内挖镢上血迹)、8(现场院门西侧房间内背椅上血迹)、10(魏某运家西侧挖镢上血迹)、X号(嫌疑人王某裤子上血迹)检材上所检出的血迹是魏某运的可能性大于99.999%。
4、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说明:公(宛)鉴(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中X号检材(魏某运家西侧挖镢上血迹)与现场勘查笔录中“魏某运家西侧池塘边”提取的挖镢系同一物。
5、物证,现场提取铁锨、钉耙、拖把各一把,挖镢二把;提取王某的衬衣一件,裤子一条,布鞋一双,经被告人王某当庭辨认,是自己家中的物品及个人衣物。辨认笔录2份(附辨认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于2010年6月15日两次从7把类似的铁锨中辨认出自己杀害魏某运时所用的凶器,该铁锨系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家中提取的铁锨。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6月15日两次从7个类似的镢镰中辨认出自己杀害魏某运时所用的凶器,该镢镰系侦查机关从邓州市X镇王某家附近的池塘边提取的镢镰。
6、人身检查笔录(附衣服照片),证实2010年5月25日邓州市公安局为确定王某身上及所穿衣服是否有血迹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其身体各部位未见血迹,王某所穿裤子、上衣上面有血迹,即对王某所穿的上衣、裤子、鞋进行扣押。
7、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4日晚上七八点钟,因为是村组长,到魏某运家通知第二天早上8点到邓州市古城广场领取民政局发轮椅的事,魏某运当时坐在轮椅上,当时王某也在场,没有发现异常。
8、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5日五点多的时候,王某到其家中说要吃饭,饭后王某说魏某运自杀死了,王某走后,即到王某魏某运家。看到魏某运在睡的屋地上侧身躺着,身边一滩血,头上也都是血,王某当时拿了个拖把在拖地上的血,让王某一块把魏某运的尸体抬到魏某运睡的床上,用被子盖住魏某运,就去魏某村通知魏某运的妹子魏某丁的情况。
9、证人魏某丁的证言:魏某运是我大哥。今天早上吃罢饭,我叔魏某丙骑自行车到我家跟我说我哥死了,我问他咋死的,他说不知道咋死的,我就让我丈夫通知我哥的女儿魏某甲,我通知了其他的亲戚后就往我哥家赶了。到那里后,大门在关着,我把门开开喊我嫂子王某,不见有人应声,我当时害怕,也没开我哥睡觉那个屋的门,后来我就出来了。我出来就问村里人我嫂子去哪里了,问到村里一个女的,那女的说我看你嫂子跟没事人一样还在拿拖把拖地,后来我又去找我妈,跟我妈说我哥死了,我们俩一起又拐回来进到我哥的屋,看到我哥的尸体用被子盖着,我妈把被子掀开,看到我哥满脸血,我看到地上都是湿的,有些小水坑里还有血迹,我跟我妈在那里哭有一会儿,我嫂子也不知从哪儿回来了,我问她去哪儿了,她说去晒柴禾去了,我说人都死了,你还在晒柴禾,她说人已经死了,我一听生气,就和她吵了起来,我嫂子说我哥是自己把自己打死的。
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5日早上其女儿魏某丁到家中说魏某运死了,二人就一起到其儿子魏某运家,发现魏某运在床上用被子盖着,掀开后看见其儿子满脸血,地上都是湿的,等了一会,王某回来说去晒柴禾了,就回家了,因走的匆忙没有注意其它地方的情况。
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5日早上七点左右,其媳妇魏某丁电话通知说魏某运死了,就打电话给魏某甲说其父魏某运死了,赶快回来,因为农闲时贩鱼送鱼去了,到魏某运家时警察已经到达。
12、证人魏某甲的证言:王某是我后妈,我父亲魏某运是1980年左右和她结的婚,我当时还小,是后来听我父亲魏某运说的。王某嫁过来时还带了个小孩,叫魏某斌,常年在外地打工。我父亲和王某结婚后给我生了弟弟叫魏某普,他也在外地打工,平时不回来。我父亲魏某运和王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我父亲经常骂王某,我父亲在三、四年前从平房上摔下来瘫痪后,骂王某骂的更厉害了,但王某一直照顾着我父亲的饮食起居,我也一直没有坐下来和王某说过话,王某怎么想的不清楚。今天早上我姑父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死了,半小时后我就和丈夫一起赶到我父亲家中了。我来后家中没有人,看到我父亲家大门口的地上是湿的,我父亲睡的那个屋的地上也是湿的,地上的水里还有血,好像是有人用拖把拖过了,我父亲睡觉的屋里的墙上也是血,我父亲在床上躺着,被子盖的严严实实,我把被子掀开看看,看见我父亲头上也是血,就在屋里哭,哭有一会儿,我后妈从外面回来,我问她咋回事,我后妈说我父亲从床上栽下来,头上栽了个洞,自己也不想活了,他说是我父亲自杀的,感觉我父亲的死存在着疑点,所以我就打电话报了案。
13、证人魏某戊的证言,证实魏某运和王某结婚大概有30年了,平时两家不来往,不知道魏某运和王某感情怎么样,只是经常听见魏某运大声骂王某,魏某运瘫痪后,王某照顾魏某运。2010年5月24日晚上七、八点钟时听到外面有人在吵架,没有出去,因魏某运俩口子经常吵架,都听习惯了。
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5日看见王某拿了一个拖把从她家门口往坑边走,之后听说魏某运死了。
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魏某运和王某俩人感情不好,魏某运经常骂王某,魏某运瘫痪几年了,一直是王某一个人照顾魏某运,魏某运还骂王某
1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昨晚七、八点钟,我在家刚做好饭,我们村组长魏某乙到我家,我丈夫魏某运当时坐着轮椅在院子里手扶拖拉机车厢旁,我看见魏某乙后,从厨房里出来,魏某乙说让我和魏某运找辆车,到邓州市城里拿国家送给魏某运的轮椅,说完魏某乙就走了。魏某运就对我说想在去邓州市城里拿轮椅后,让我一个人去南阳市买些治偏瘫的药,我不同意去南阳买药,魏某运就自己推着轮椅进了自己的屋,魏某运的屋在院门东侧房间里,我跟着他也进了屋。魏某运把轮椅推到床边,用床上边系的绳子,自己坐到了床上。魏某运还让我给他找辆车,把他拉上一块去城里,还让我到南阳买药,我不同意,就为这,我和魏某运吵了起来,我一气之下,就出门到楼门外面车厢旁拿了一个木柄铁锨,进屋以后,我就用铁锨往他头上打,我用铁锨的铁头平面往他头上打的,就打了一下,就被魏某运用手把铁锨夺住了,我们两个人就开始夺铁锨,在争夺过程中将魏某运从床上拽了下来,当时魏某运整个身子都在地下躺着,我看铁锨被他抢走,我就又出去到楼门下找了一个镢头(俗称“镢镰”、“挖镢”),进屋以后,我眼闭上拿着镢头往他头部、身上乱打,他还用铁锨挡着,打了一会,我看他也没啥劲挡,他头上流了很多血,地上也有很多血,我也就停手了,当时魏某运还在地上,嗓子还在发出“吼吼”的声音,我也没有管他,我就到堂屋东房睡觉。今天早上天亮了,我起床到他屋拿茶瓶准备做饭,看到他门前都是血,屋里也是血,心里害怕,我就到后面魏某运的叔魏某丙家,我在他家吃过饭后,我对魏某丙说:“甲娃自己自杀了。”说完以后我就往家走,魏某丙就在后面跟着,到我家以后,魏某丙和我两个人将魏某运抬到床上,又找了个被子将魏某运盖上,后来魏某丙就说要去魏某街通知魏某运的妹子,魏某丙走后,我就开始用家里的拖把把地上的血拖干净。昨天晚上打过魏某运以后,铁锨和镢头就在屋里放着,今天早上我把地上的血拖过以后,看到镢头上有血迹,我就拿着镢头在村西边的河里洗了洗,然后把镢头扔到河边的草堆里。铁锨上没有血,一直在魏某运住那个房间放着。今天早上我把魏某运的轮椅从屋里拿出来。昨天晚上打过人以后我没有换过衣服。我拖地用的那个拖把还在院里放着,拖把是自己做的,木柄,用的都是一些烂布条子,当时拖过地以后,我看在盆里拖把涮不干净,就把盆里水倒了,然后我就拿着拖把和盆去村西边河边涮,路上还碰到我们村的李某某和“金女”在外面吃饭,她们说:“香子,你抹恁干净啊。”我说:“刚吃罢饭,天凉快,没啥事干。”涮洗干净后,我就回来把拖把和盆放在院里,开始晒柴禾,魏某运的妹子回来,我骗他妹子说魏某运是自杀死的,但他妹子说是我打死的,后来还说等志普回来再说,我也没有理他们,我就去和面准备轧面条,过一会儿你们公安机关就来了。魏某运一直对我不好,我对魏某运伺候够了,加上魏某运经常骂我,特别是我杀死魏某运当晚,魏某运骂我说“你憨货、你滚”之类的话,我气极了,杀了魏某运,我也解脱了,所以我想让他死。魏某运住的屋有两个门,一个门通到外边,一个门通到院子里,我打魏某运时,两个门都敞开着,我打完魏某运后,从门里边锁住通往外边的门,通往外边的门锁是在门上固定着的,使劲一关,门就锁住了。通往院子里的门我没有锁,一直半开着。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后,我家楼门一直插着,魏某运住的屋通往外边的门一直锁着,通往院子里的门还和案发当晚我回自己屋睡觉时一样,半开着。
17、户籍证明三份,证实被告人王某、被害人魏某运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18、发破案报告等,证实抓获被告人王某的情况。
19、申请书一份,证实本案被害人的家属(母亲何某某,弟弟魏某勤,妹妹魏某丁、魏某敏,女儿魏某甲,儿子魏某普)请求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能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王某适当减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辩称:“魏某运是自杀”的理由,经查,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魏某运损伤部位主要为头面部、颈胸部,鼻骨、上下颌骨、左颧颧骨、胸骨、肋骨均骨折,损伤程度严重,因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魏某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及颈胸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现场勘查情况,案发当晚无其他人进入现场,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另外,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多次供述了杀人动机、作案时间,且作案后行为异常,为了毁灭证据,用拖把清理案发现场,清洗作案工具镢镰,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动机、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被害人被打后的状态等细节,均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DNA鉴定、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王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本案属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魏某运系夫妻关系,婚后魏某运经常辱骂被告人王某,特别是魏某运瘫痪后,其儿女均不在家,王某一直侍候魏某运的生活并从事农业劳动,身心本已疲惫,然而魏某运比以前辱骂的更凶,因此,魏某运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的过错。本案案发后被害人的母亲何某某,弟弟魏某勤,妹妹魏某丁、魏某敏,女儿魏某甲,儿子魏某普强烈要求我院从轻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0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史云峰
审判员王某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