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生。
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4月20日在宝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衣柜一个、被子4条、单子4条、餐桌一套、橱柜一个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离婚事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某同意与原告胡某某离婚;
二、原告婚前财产衣柜一个、被子4条、单子4条、餐桌一套、橱柜一个归原告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银太
人民陪审员兰运强
人民陪审员卢玉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