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X镇X村门东组(暂住于:上海市松江区X镇X村古松某号)。因本案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某、陈某,上海市诚至信(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莉娜、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薛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至9月26日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胡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害人孙某乙是智障人员,仍先后在本区X镇X村被告人胡某的暂住处附近、停靠在石湖荡港孙某乙暂住的船上等处,多次与孙某乙发生性行为。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孙某乙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甲证言,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明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指控其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性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傻子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行为是嫖娼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又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建议合议庭能予以综合考虑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明知被害人孙某乙系智障人员[经鉴定系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仍先后在本区X镇X村被告人胡某的暂住处附近、停靠在石湖荡港孙某乙暂住的船上等处,多次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性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孙某乙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其暂住的船上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以及之前被告人还与其发生过5次性行为的事实。(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其女儿即被害人孙某乙有点傻以及孙某乙出生时间的事实。(3)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的外貌特征以及作案现场的概貌等情况。(4)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孙某乙进行妇科检查的情况。(5)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孙某乙系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事实。(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2010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孙某乙的陈某并在被害人孙某乙的指认下,将被告人胡某传唤至派出所而本案案发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当庭对其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而被告人胡某关于其是嫖娼行为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与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当庭对事实均作了供述,虽有辩解但这只是被告人对法律认识有误,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故仍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蒋冬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