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安塞县X乡人,现住(略)。
被告呼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呼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志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诉请与被告呼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女儿呼××由原告抚育,并由被告承担孩子抚育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呼某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于2007年12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呼××。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嘴打架。婚姻存续期间无家庭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呼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双方所生女儿呼××由原告杨某抚育,并自行承担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志甫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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