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村,农民。
被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X年X月订婚,XX年X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一般。XX年X月生长女,名XXX;XX年XX月生次女,名XX;XX年四月生幼子,名XXX。三名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自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以和好结案。二0一一年X月X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开被告家,且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XX提出离婚,被告XXX同意;
二、孩子XXX、XX、XXX由被告XXX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XXX及孩子所有;
四、原告XX的嫁妆:被子三条、棉衣两件、外套三件、羽绒服一件、裤子一条、毛衣一件归被告XXX及孩子所有。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XX
代理审判员:许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