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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又名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乙(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生,职业、住(略)。被告张某甲之子。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白某某诉称: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偿还原告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承担。

被告张某甲、张子旺承认欠款是事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原告之子与被告张某乙之女因解除婚约,双方协商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返还给原告白某某彩礼及衣服钱共计x元,并由二被告立下欠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自愿偿还给原告白某某欠款x元;被告张某甲不承担偿还责任。(已当场履行1000元,下剩x元于2010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履行)。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景相国

审判员王彦弼

代理审判员赵伟国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锏喎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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