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与刘某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昆民一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姚安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伟,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荆成良、查建纲,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与上诉人刘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某甲提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时代风华小区X幢X单元X号房评估后一半的款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刘某乙提起上诉请求称:一、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乙、共有人登记为刘某甲的时代风华小区X幢X单元X号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归刘某乙所有,刘某甲于2009年6月5日前配合刘某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刘某甲放弃就上述房屋的分割向刘某乙提出主张。

三、刘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刘某甲承担。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4.75元,减半收取407.38元,由刘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以丹

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