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韩XX,该行行长。
被告柞水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柞水县八一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与被告柞水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柞水县八一宏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于2012年7月2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刘新民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柳